1、乘客乘坐客運車輛,因客運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或者與其他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損失。 因客運車輛發生意外翻沉,與山體等撞擊而發生事故的,乘客與營運人之間存在客運合同關系,應受合同法第290條、第302條的調整,除因傷亡是乘客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之外,承運人應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乘客作為原告起訴的,應以承運人為被告。在此種情況下,乘客與承運人之間屬合同糾紛,無須公安機關先行處理,乘客有權直接起訴。因客運車輛與其他車輛發生相撞等事故致乘客遭受損失的,乘客可以基于與營運人之間存在的客運合同關系,不經公安機關處理,直接單獨起訴營運人 要求營運人承擔自己的全部損失。營運人賠償乘客損失后,可以起訴對方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乘客也可以基于營運人與對方車輛對自己共同侵權的事實,以營運人和對方車輛為共同被告提起侵權賠償訴訟。乘客以此種方式起訴的,應當先經過公安機關處理。否則,不應受理。
2、 乘車人無償搭乘他人車輛,因所乘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或者與其他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損失承運人應承擔適當補償責任。 但是如果乘車人未經車主同意強行搭乘或暗中搭乘的,因雙方未形成客運合同關系,乘車人不能以合同糾紛起訴,只能提起侵權賠償之訴,要求有過錯的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完全的好意同乘,即無償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損害,基本規則是車主應當適當補償,而不是賠償。出于意外而致害同乘人,也應當承擔適當補償責任,但是這個補償責任就可以適當降低。 好意同乘者不能作為絕對免責事由,因為作為駕駛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負有安全將他人送到目的義務。不能以是否有償作為確認這種義務有無的標準。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家庭債務夫妻雙方如何承擔
2021-02-20婚姻自由原則內容包括哪些
2020-11-30扶貧房若不贍養老人能收回來嗎
2021-01-26隨意提管轄異議可能會被罰款嗎
2021-03-16交通事故私了保險公司怎么陪
2021-03-22承包合同對方無法履行怎么處理
2020-11-12承包工屬于雇傭關系嗎
2021-01-19無故減薪算辭退嗎
2021-03-13工作2年沒簽訂勞動合同,被辭退怎樣賠償
2020-12-17單位終止合同提前多久
2020-12-10境外單位是否適用勞動法下的競業限制單位
2021-01-01勞動爭議的法院管轄地如何確定?
2020-12-14申請仲裁解除合同可以不去上班嗎
2021-03-10飛機起飛延誤賠償標準
2021-02-16航班延誤保險賠償問題
2020-12-20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
2021-01-10保險合同轉讓的程序有哪些
2021-02-17保險索賠的四個要點
2021-02-26保險報警但是未理賠可以起訴嗎
2020-11-12保險代位追償權如何轉移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