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房的權屬認定標準主要涉及到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房屋取得的時間標準,另外一方面是購房資金的來源標準。
1、房屋取得的時間標準
我國婚姻法的是一部在維護婚姻共同體基礎上保護個人的財產權利,對婚姻存續期間的一方合法財產的所得,在雙方沒有約定,法律也不規定為特殊性一方個人財產的情況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期間”、“合法性”是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結婚期間的時間確定以婚姻證上的登記時間為準。而由于房屋交易的復雜性,房屋取得時間涉及到按揭房權屬登記的時間,支付首付款的時間,房屋的交付時間等,本律師認為應該以首付款支付并辦理完銀行按揭的時間點作為夫妻內部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時間。
2、購房資金的來源標準
按揭房首付款的資金來源及出資比例也婚前按揭房的權屬有很大影響,因此對這一情況要著重分析。
在雙方沒有約定,且房產證上只有購房人一方名字的情況下,若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則該房產屬于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若是一方單方出資購房,則屬于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非產權人主張自己也在婚前出資購房且該出資不屬于對產權人的贈與,應依法享有房產共有權時,就涉及出資比例證據問題。
具體總結情況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產證,產權人為購房人一人,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情形。產權屬于個人;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還貸,婚后登記房產權屬并取得房產證的情形。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3)婚前一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未與銀行辦理按揭并支付首付款,直至婚后才以自己的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登記于自己一人名下的情形。屬于共同財產。
(4)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首付款為共同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婚前屬于按份共有,婚后屬于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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