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毛*琴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廖某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陳某的行為,既不是為了日常生活所需,也未經過妻子劉某的同意,陳某亦非是善意第三人。夫妻雙方應當忠于家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應當先經過對方同意。廖某的行為不僅違反法律的規定,也是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應當為法律所否定。因此,你可起訴陳某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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