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咨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律師答復:不一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有的財產購買的房屋,除雙方另有約定外,都應屬于夫妻共有。但在下列情形下,雖然房屋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但并不屬于夫妻共有:
1、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
3、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
4、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一方用本人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個人銀行賬戶里結婚以前的存款或者將婚前個人所有的其他財產變現等)購買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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