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財產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或法律規定應屬于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1、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2、夫或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夫或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或妻一方的衣飾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的法定的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書面形式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個人債務
2、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債權人不能證明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5、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正當、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等所負的債務;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實施犯罪、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8、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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