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簽訂主體及范圍有哪些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是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
首先,讓我們確定一下被拆遷人的范圍有哪些?
由于被拆遷房屋分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當拆遷對象為私有房屋時,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當拆遷對象為公有房屋時,拆遷人則應當與房屋使用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此外,當房屋拆遷的對象為租賃房屋時,所涉人員范圍較復雜,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其次,房屋征收部門的主體可以是誰?
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是事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部門。
那么,居委會可以作為行為主體參與房屋拆遷嗎?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從我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和第三條列明的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來看,居委會不屬于政府下屬部門,其職能也不包括房屋征收拆遷。
加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屬于行政合同。因為,它是政府為了實現公共利益,利用自身相應特權與被征收人協議,雙方的地位不平等,且遵循的是行政規則。
綜上,作為群眾自治組織的居委會不能和被征收人簽訂征收安置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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