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惠及了越來越多的人。養老保險金作為我們退休后的重要收入,為我們退休后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那么對夫妻而言,養老保險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呢,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又怎樣分呢,本文就這一問題做一個介紹。
一、養老保險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何為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有明確法律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那么何為“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進行了進步一的明確,該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這條規定,養老保險金毫無疑問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養老保險金怎樣分配
既然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養老保險金的支取需要一定的條件,在離婚時如果一方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那么養老保險金又該怎樣分配呢?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該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沒有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另一方請求按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養老保險金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是婚后繳付的養老保險費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因此對于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的部分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比較廣泛,涉及到雙方收入的方方面面,離婚時對雙方的各項財產進行合法合理的劃分,不僅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也避免了雙方在離婚后還因為財產問題另起紛爭,筆者建議大家最好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這樣才能放心又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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