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好意施惠人自己發生意外受損需要賠償嗎?
好意施惠行為是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由當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為。該行為對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無需對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發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民法上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和懈怠。判斷過失(過錯)程度主要是考量行為人的注意義務。民法理論上將注意義務分為三個層次:
一是普通人的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以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是否能夠注意為標準,一般人難以注意而沒有注意不能認定行為人存在過失;一般人能夠注意而沒有注意,行為人即存在過失,且為重大過失。
二是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的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以行為人處理自己事務所用的注意事項為標準,要求行為人在行為過程中要盡到與處理自己的事務一樣的同一注意義務,違反該注意義務稱具體輕過失,也即一般過失。
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不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為標準,而是以客觀上應否做到某一程度為標準,是特定人依其特定職業的要求所應負的注意義務,違反該注意義務為抽象輕過失,也即輕微過失。
二、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57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修正)
第一百零六條 【歸責原則】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平責任】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對于好意施惠行為的認定,應當根據法律上的規定來進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好意施惠過程中施惠人自己發生意外受損或者對方受到傷害的行為都是不需要承擔賠償義務的,但如果雙方協商可以進行一定的賠償,法律上也是可以認可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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