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過錯責任是什么定義的
無過錯責任又稱“無過失責任”。法律責任的一種。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所造成的損害在主觀上沒有過錯(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伴隨近代科學技術和工業大生產的發展而產生。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迅速發展,危險增加,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證明侵害人有過錯往往有困難,尤其是大型危險性工業的興起,隨時可能給他人造成損害。為了保障社會安全和人體健康,約束和預防事故的發生,世界各國陸續在民事立法、經濟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第一,無過錯責任適用于損害后果的發生為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所導致的場合。在無過錯責任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在主觀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這是適用該責任的前提,如果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就屬于過錯責任。
第二,無過錯責任是與過錯責任相并列的責任形式,當然并不意味著對等,從法制發展進程看,該責任又可稱為過錯責任的補充,是否承擔責任由法律特別規定,在大陸法系國家,由于肯定了過錯責任是違約和侵權的一般和基本形式,為了防止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發生不必要的重疊,有的通過民事基本法確定了這種無過錯責任,有的通過判例加以規定,至于法律規定于何種場合下發生無過錯責任取決于法律基于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所作出的明確表態。
第三,無過錯責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補償損失。過錯責任的發生根據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具有主觀過錯或侵權人具有主觀過錯,因此要求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責任可以同時實現懲罰功能和補償功能。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由于當事人并無過錯,懲罰功能也就失去了目標,而只能保留其補償功能,在合同領域“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只在于合理分配不幸損害,而不在于懲罰不履行合同;因而它只具有補償作用而無懲罰作用”。
第四、無過錯責任限制了一般免責事由的適用,在過錯責任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提出法定免責事由,免除其對損害后果的責任,如不可抗力為過錯責任的一般免責事由,但在無過錯責任情況下,包括不可抗力在內的法定免責事由的適用都受到限制。>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雖然現在沒有特別法對除外規定作特別解釋,但該規定乃順理成章,且不悖于國外實踐。
第五,因果關系是決定責任的要件,在過錯責任的前提下,行為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最終取決于他有無過錯,而在無責任情況下,行為人是否承擔責任并不取決于他有無過錯而取決于他的行為和物件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而在合同領域只要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最終導致合同的不能履行,且不論該行為的發生原因如何,行為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即法律已認定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間有直接聯系。
簡而言之,無過錯責任其實也就是在行為人造成了損害之后,不考慮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也就是說就算對損害沒有過錯,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如果行為人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受害人對損害存在一些過錯,這個時候可以適當的減免自己的責任。
過錯推定原則與無過錯原則區別在怎樣的?
無過錯責任免責事由是怎么規定的
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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