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移財產方將財產轉移的處所和證據材料;
(2)所轉移的材料屬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材料,一般只需證明該財產屬于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或者得到的即可;
(3)分割請求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的證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請求分割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知道或應該知道該隱瞞事實開始起算。因此,必須注意并不是一方財產隱瞞兩年后就超過訴訟時效,而是財產權利受損害的一方從知道財產被隱藏時開始計算,兩年內怠于行使該權利的,法院才不予保護。最長從財產被隱藏時起超過20年的,另一方喪失取得勝訴的權利。但是,當事人自愿重新分割的,不受以上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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