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約定的條件和方式夫妻對財產關系進行約定是一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它不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還要符合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因為該約定是基于配偶這一特殊身份發生的。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約定必須雙方自愿。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必須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約定,對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以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利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范圍。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可以進行公證。(二)約定的時間和范圍關于約定的時間,本條未作規定。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對約定的時間不必作更多的限制。約定可以在婚前進行也可以在婚后進行。夫妻既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婚前財產進行約定;既可以對全部夫妻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部分夫妻財產進行約定;既可以概括地約定采用某種夫妻財產制,也可以具體地對某一項夫妻財產進行約定;既可以約定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或者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處分權的行使,也可以約定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債務清償責任、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三)約定的效力約定的效力,分為對內效力(指夫妻之間)和對外效力(指對第三人)。1.“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按照約定享有財產所有權以及管理權等其他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2.關于對外效力,主要考慮的是在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保護夫妻財產權的同時,要保障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目前我國沒有建立夫妻財產登記制度,為了保障第三人的利益不因夫妻財產約定而受到損害,本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或雙方負有舉證責任,夫妻應當證明在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第三人確已知道該約定。本款中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的債務,至于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在所不問,即無論是為子女教育所負的債務,或個人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還是擅自資助個人親友所負的債務,都適用本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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