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遵循的程序及分割原則
在離婚案件中,判決或調解離婚,解除了夫妻間的人身關系,自然要對夫妻財產進行認定和分割,除非沒有共同財產或當事人不請求且另一方也不提出。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直接關系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財產時應遵循分割的程序,并把握分割的原則。
1、遵循的分割程序
首先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要以當事人提供為前提,法院不主動調查確定。夫妻財產分割僅限于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所以,在分割財產前,如果是“小家庭”與“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還未分家的,那首先要進行分家析產,嚴格分清夫妻間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及大家庭共同財產,將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區分出來。其次,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在分割夫妻間共同財產時,應遵循先調解,調解不成再判決,即應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應先提出分割方案,盡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
2、把握分割的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婚姻法分割財產的基本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該條規定還不全面,在分割財產時,無論是當事人協商,還是人民法院判決,除了依此條規定,還必須把握其他一些原則。具體而言,有如下原則需要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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