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夫妻個人財產,1980年《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無明確規定。現行《婚姻法》第18條增加規定了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第19條增加規定了夫妻雙方約定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第18條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家庭共同財產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和全家共有的財產。屬于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屬于家庭共有的財產,因離婚而離開家庭的一方可以以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資格,分得其應有的份額。未成年子女通過繼承、受贈及其他合法途徑獲得的財產,屬于其本人所有,有離婚后負責撫養該子女的一方代為管理。
夫妻離婚時,所應分割的財產僅僅是夫妻共同財產,其范圍為《婚姻法》第17條所規定的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姻法》第19條中規定的夫妻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財產和約定的共同財產。《婚姻法》第17條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為,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得,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受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19條規定的夫妻約定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為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法定個人財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為取證偷拍洗澡鏡頭侵犯隱私權
2020-11-11濟寧汶上交通違章多久處理
2020-11-28未成年繼承遺產需要償還債務嗎
2020-11-30關于勞務糾紛中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
2021-02-21玻璃窗意外掉落砸死男童,誰來負責
2021-01-20如何設立房屋中介機構
2021-01-31勞動關系確認勞動關系爭議情形
2021-03-06試用期想辭職不給辦離職手續怎么辦
2021-03-21云南省教師試用期工資標準
2021-01-26勞動調解書有錯別字還有效嗎
2020-11-18意外傷害險理賠流程的規定是什么
2020-12-15原保險合同成本如何確認
2020-12-23保險公司遲遲不給處理可以投訴嗎
2021-02-20無保險可拍司法處置車嗎
2021-03-01拼車族應該如何購買車險
2021-01-10投保人中途終止保險,如何計算損失
2021-03-17保險欺詐的載體是如何的
2020-12-04香港騙子雇內地人挖眼自殘騙保險金
2021-01-05責任限額與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的聯系
2021-03-16什么叫做土地承包經營權
20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