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據以研究的案例
案例一:程-男與顧-女1997年結婚,1998年生育女兒程甲。2006年程-男與顧-女通過訴訟離婚,雙方爭議在于女方的工資收入情況。顧-女單位證明其月收入為750元,程-男認為證明不實,并通過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查詢了顧-女的養老保險月均繳費工資基數為2200余元。法院最終采納了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的查詢證明,并依此判決分割雙方的財產。
案例二:張某欠某公司原料款13萬元,該事實已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執行法官到張某家中扣押財產時,張某的妻子拿出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主張家中所有財產都歸女方和孩子所有。
案例三:裴某與王某結婚前,裴某依法注冊了一家公司。公司注冊資金210萬元,裴某出資95萬元,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婚后則擔負起所有家務和負責照顧婆婆。五年后,王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裴某名下的公司股份價值的50%給自己。裴某表示同意離婚,但對原告提出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案有異議。經評估,訴訟時,裴某任董事長的公司的資產已近4000萬元。
二、當前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出現的主要問題
從審判實踐看,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之爭。夫妻財產以財產取得時間為限,可區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結婚時往往無財產記錄,而婚后一旦夫妻關系惡化,往往產生財產歸屬之爭。
2、夫妻共同財產的隱匿、轉移糾紛。夫妻一方隱匿財產或隱瞞收入的情況,即使在婚姻正常的情況下也常發生,所謂“私房錢”的存在,從一定程度上說明隱瞞收入或財產的情況并非個別人所為。法院審理離婚糾紛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盡可能多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份額,采用隱藏、轉移、毀損或提供虛假證據等辦法,在法庭上虛假陳述。這種現象常見于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收入情況不甚了解或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的離婚糾紛中。
3、經營收入、股權、債權、知識產權糾紛。以股權為例,當事人擁有股份時,如果股份前景看好,當事人雙方往往都爭著要求單方擁有股份而支付給對方補償款;而如果情況相反,則當事人往往雙方都要求得到補償款,股權由對方擁有。另一方面,如果股份來自合伙企業或有限公司,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其實還涉及到其他股東的意志和利益。
三、我國法律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現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夫妻共同財產時應遵循如下原則:
第一:約定優先原則。契約自由是財產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完善夫妻財產制應進一步體現的精神。約定財產制正是這一精神的具體體現。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這也是訴訟法上當事人處分原則的重要體現。法官只有在當事人分割共同財產問題上出現爭議時,才需要依法居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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