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為從源頭打擊非法捕捉、買賣野生鳥類的行為,沈陽市林業局協調林業公安與地方公安對沈陽市內部分花鳥市場進行突擊檢查,收繳市場內出售的野生鳥類及非法捕鳥器具,并將涉嫌違法經營的人員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法律解讀】
捕捉普通鳥兒20只以上可刑拘
“非法捕鳥后果很嚴重,”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副局長陳建華表示,一個是涉及刑事處罰,比如說,非法捕獲20只以上的普通鳥類,也可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即可刑拘,而非法捕捉國家一級、二級野生保護鳥類一只,即可刑拘;還有就是行政處罰,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陳建華說,非法經營野生動物的,按照《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非法出售、收購、宰殺、運輸、攜帶、貯存和郵寄受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將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7日)
第一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第二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第三條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特別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第四條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嚴重影響對野生動物的科研、養殖等工作順利進行的;
(三)以武裝掩護方法實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種車、軍用車等交通工具實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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