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義縣法院沈*茂
《婚姻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條是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
題的規定。這一規定過于籠統、簡單,不便于審判人員正確審理離婚
案件,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筆者建議: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
院根據夫妻均等分割、適當照顧女方的原則和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
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由撫養子女的一方代為管理?!惫P者認為:
1?夫妻均等分割原則,是男女平等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
的重要體現。我國法律規定,男女平等。既然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主
體是夫妻雙方,那么,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夫妻雙方均等分割。
2?適當照顧女方原則,這是由我國當前婦女經濟地位所決定的。
夫妻均等分割,并不是夫妻絕對平均,也不是簡單地對夫妻共同財產
對半分割。《婚姻法》施行五十年來,我國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
等各方面的地位得到了明顯提高,基本上實現了男女平等。所以,在
立法上繼續保留“照顧女方”是沒有必要的。但是,由于歷史原因、
生理原因等多種因素,婦女的經濟地位、生活能力總體上相對較弱,
男女經濟地位短時期內還不能實現完全平等。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
產的分割,適當照顧女方是必要的,在司法實踐上也是可行的。
3?“照顧子女權益”應予刪除,“照顧子女權益”作為分割夫
妻共同財產的原則,在立法上是不妥當的。子女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
權利主體,無權要求分得其父母的共同財產,人民法院也不能將夫妻
共同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判決給子女所有。至于離婚夫妻協議將夫妻共
同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歸子女所有,則應按贈與處理。
4?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應由撫養子女的一方代為管理。未成年
子女的財產,包括:(1)其父母所盡撫養義務供給的物品;(2)因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3)本人創作、表演、競技等所得的財產;(4)因
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5)未成年
子女的其他合法財產。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屬于未成年子女所有,它
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未成年子女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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