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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在我國的司法訴訟程序中有著有關過錯推定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但很少有人清楚它們之間的關系。針對過錯推定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嗎這個問題,律霸小編將在下文通過對過錯推定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的說明來對這個問題做出解答。
一、過錯推定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嗎
舉證責任倒置只是過錯責任原則中舉證義務分配的不同,不是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大原則還是只有兩種,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民法傳統上的原則就是過錯原則,是意思自治在侵權法上的突出表現。無過錯原則只是特例,必須法律有明確規定才行。
二、過錯推定原則
過錯推定,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么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并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三、舉證責任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1、是指在侵權訴訟案件中。
2、不是所有侵權案件都采取舉證責任倒置,法律直接規定了8種情形。
3、由侵權人負責舉證。
4、侵權人舉證的目的,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
5、不舉證、舉證的結果,證明不了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無過錯或者第三人無過錯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四、侵權責任法中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一般過錯責任原則。
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舉證責任倒置,但責任的構成仍以行為人有過錯為前提,只不過被害人不需要舉證。
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這才是無過錯原則,行為人即使沒過錯也要承擔責任,這種情況必須嚴格限于法律列舉的情況。
所以區分的標準很簡單,行為人沒有過錯的(不論如何證明這一點)不承擔責任的,就是過錯責任,沒過錯也要承擔責任的,就是無過錯責任。
綜上所述,就過錯推定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嗎這個問題,律霸小編在此提示大家,舉證責任倒置只是過錯責任原則中舉證義務分配的不同,不是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在訴訟實踐中,如果一方認為對方對己方有侵權行為,則可使用舉證倒置,這時法官會要求原告方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方對己有侵權行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漳州律師。
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范圍是怎樣的
過錯推定責任和一般過錯責任區別有哪些
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的關系是什么?二者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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