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平等處理權略談
——從一起夫妻平等處理權案例淺談單方處分夫妻財產問題
作者:劉-莉
作者系:**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現代生活中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夫妻之間共有財產積累愈加豐厚。隨著財產流轉的頻繁進行,在財產交易中出現很多的不確定性,進而導致夫妻共有財產界定的矛盾突出、單方處分夫妻共有財產效力確定困難以及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單方處分財產對夫妻另一方產生的法律后果等一系列問題。基于此,作者結合一個案例從法律角度淺談共同財產平等處理權。
一、案情介紹。
2007年8月20日,妻子以自己和丈夫兩個人的名義與買主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將其與丈夫共同所有的房產(建筑面積為77.62平方米,產權證名為丈夫)以人民幣97000元的價格出賣。在簽訂房屋契約時,丈夫因患腦梗死等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療,妻子稱丈夫在外地已經成植物人給其賣房治病,隨即在契約的賣房處簽上了丈夫和自己的名字,當時買主對此曾提出質疑,丈夫的嫂子及侄女一再表示沒有問題,二人稱欠他們的治病錢,賣房也是為了治病,并由丈夫的侄女在契約的中間人處簽名,而后買主還隨妻子到銀行去將余款存入銀行丈夫的戶上。嗣后,買主與妻子一同至房地產交易部門申請辦理過戶手續,買主交納了相關費用。丈夫得知后到房產交易部門聲明不同意賣房,并于同年8月27日強行撬門到涉案房屋入住。
糾紛出現后買主起訴要求確認其與妻子簽訂的協議有效,并要求夫妻二人賠償損失人民幣9122元。買主在訴狀中稱“妻子編造理由,謊稱其丈夫因病已成為植物人,喪失行為能力,私自將丈夫名下的房屋(訴爭之房)出賣給原告……。被告妻子及其丈夫的行為使原告無法使用該房屋。侵害了原告合法權益。……”
買主起訴后,夫妻一方又訴訟到人民法院要求判決離婚,同時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二、此案的幾種法律意見
第一種意見:該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該財產均有平等權處理權。買主與妻子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并支付了房價款,并已接收入住該房,買主是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妻子在賣房時有丈夫嫂子及侄女在場,買主有理由相信妻子的行為系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丈夫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買房人。買賣契約有效。
第二種意見:該房雖系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處理權,但該房系丈夫名下房產證,是妻子代為處分房產,這時作為買主在交易慣例中謹慎審查的義務要大于一般情況。買主在買房時已經得知丈夫在外地治病已經成為植物人,在此種情況下夫妻不可能達成共同意思表示。有中間人在場也不足以代替買賣雙方當事人主體,賣房還賬本身就體現了,中間人與妻子有利害關系。買主對此交易存在的風險在交易當時應該預料到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且不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買賣契約無效,買主所交付的房款就由夫妻二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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