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7年5月,王某通過按揭方式購買住房一套價值20萬元,首付款6萬元,銀行貸款14萬元。同年8月王某與李某結婚,婚后雙方以共同收入償還貸款,2008年王某去辦理房產證,在房產證上同時登記了王某與李某兩個人的名字。2009年王某還清了銀行所有貸款。2010年3月王某與李某雙方因感情不和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在庭審中,王某認為房屋是其婚前所買應屬于婚前個人財產,而李某則認為房屋貸款是雙方婚后共同償還的并且還經過了產權登記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歧】婚前所購房屋婚后共同產權登記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有幾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物權法》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房屋為王某在婚前按揭貸款所買,應作為王某婚前個人財產,對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部分應視為對王某婚前個人債務的償還,由王某提出這部分錢的一半分給李某。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王某是婚前購房,并且支付了首付款,但婚后雙方是用共同收入償還貸款,因此應將王某婚前購房首付款作為王某婚前個人財產從房屋的現有價款中予以刨除,對剩余部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由雙方通過協商、競價等方式取得。第三種意見認為,該房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王某是婚前購買了房屋,并支付了首付款,但是在婚后王某去辦理房產證的時候將兩個人的名字都寫入了房產證中,此時不管王某婚前是否支付過首付,該房屋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評析】楊-亮同志支持第三種觀點;本文筆者不贊同原文筆者的觀點及理由,也不同意原文分歧部分的兩種不意見。本文筆者認為該案中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各自占有的比例不是一人一半,也不是將王某婚前購房首付款作為王某婚前個人財產從房屋的現有價款中予以刨除再對剩余部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應當根據各人的出資情況決定各自享有對房屋的份額,首先王某的首付款6萬元占20萬的30%的份額,其次剩下70%份額由于是夫妻共同還貸,這70%的份額應該一人一半,即王某和李某各35%的份額。所以,王某享有65%的份額,李某享有35%的份額。理由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王某在婚前購房,出資了6萬元,其后按揭的14萬元是夫妻共同還貸,因此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并且是按份共有。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同時,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另據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從這些條文中可以看出,不動產的所有權以登記權人為所有權人,在該案中,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夫妻兩個人的名字,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這并不表示一人一半,具體應按出資份額享有房屋的份額。三、該案中的房屋雖然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并不表示一人一半,而應當是按照出資的情況按份共有。因為該房屋是王某通過按揭方式購買,當時價值20萬元,王某的首付款6萬元,這表示王某在該房屋中首先享有30%的份額。其后,按揭14萬元是夫妻共同還貸,而這按揭的14萬元只占房屋的70%的份額,由于是共同還貸,這表明這70%的份額理應是一人一半,即每人35%的份額。所以,王某的總份額是65%,李某享有35%的份額。這樣,對于雙方都公平。第一種意見對李某顯示公平,第二種意見和第三種意見對王某顯示公平,因為這套房子目前的價格顯然不只是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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