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國首部《慈善法》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那么,慈善法為什么需要全國人大來表決通過呢?哪些法律需要由全國人大表決通過呢?
這就涉及到國家立法權的問題。
什么是立法權?
立法又稱法的創制,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定程序制訂、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活動。行政立法是行政機關作為立法主體的行政行為,所具有行政性,它是一種主體活動,所以具有立法性,它的內容主要為貫徹執行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采取行政措施,所以主工具有執行性和從屬性特點,從屬于權力機關的立法。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行政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活動。
哪些機關有立法權?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法律。
2、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規。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即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從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
4、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自治機關,有權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
5、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作為國務院的行政管理部門,可能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6、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地方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制定規章。
除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的上述國家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和組織都不能制定法律規范,如果確有必要制定法律規范,必須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專門授權。例如:深圳、廈門、珠海、汕頭四個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過去都沒有立法權,為了充分發揮四個經濟特區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先行一步探索作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曾先后于1992年、1994年、1996年三次作出授權決定,授予這四個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經濟特區的實際情況,在遵循憲法的規定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直到1999年《立法法》通過后,這四個城市作為《立法法》規定的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才有了法定立法權。
全國人大的立法權范圍
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基本法律,顧名思義就是規范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全局性的法律。如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就屬于刑事基本法律;1986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民法通則,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制定的民事訴訟法,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制定的合同法等,就屬于民事基本法律;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制定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等,就屬于國家機構的基本法律。
此外,民族區域自治法、兵役法、義務教育法、外資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行政訴訟法、國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也屬于基本法律。其他方面基本法律的界限如何界定,實踐中主要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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