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商場積分卡糾紛如何處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途徑。
1、本法說的是侵犯消費者權益糾紛的解決途徑,不包括消費者侵犯經營者權益引起的糾紛,如拖欠裝修款、婚宴款,盜竊超市商品,摔壞餐館餐具,損壞公共設施,侵犯經營者權益的糾紛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范圍。
2、協商
解決消費者權益糾紛的方式有5種,首選是與經營者協商。如:買了一臺電腦,不滿意,想退貨,首先找商家或者廠家協商,協商不成再尋求其他解決途徑。
3、調解
雙方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找一個中間人從中調解,促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調解不是必須程序。消費者可以選擇調解,也可以不選擇調解直接選擇投訴或者起訴。調解人必須熟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舊法調解人只能是消費者協會,修正案改為調解人可以是消費者協會,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其他組織可以是攤位的出租人,居民、村民調解委員會、街道、鄉鎮基層司法部門,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其他組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不得找討債公司、黑社會等非法組織解決糾紛。
4、投訴
即請求政府有關部門予以裁決。
政府有關部門依糾紛的內容決定,可以是工商局、衛生局、文化局、質量監督局、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局、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部門。
舊法此處稱“申訴”,因“申訴”一次在《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中有特定的含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將“申訴”改為“投訴”。
5、仲裁
仲裁是一種解決民事商事糾紛的程序。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批準成立的機構,由各方面的專家組成。仲裁的優點一裁終結,速度快、效率高,仲裁的缺點是必須爭議雙方達成書面協議選擇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達不成協議的仲裁委員會不能受理。且請專家的費用較高,不適于小的糾紛。
6、訴訟
由消費者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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