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局明文規定:凡是要報銷的有兌獎聯的發票一律不得刮獎,兌獎聯不得撕掉,否則不能做為報銷憑證。稅務局的規定是合法的。
2,職工的付款行為時職務行為,該行為的權利義務應由單位享有,故刮獎的射性利益也應該有單位享有。
3,如果沒有撕掉兌獎聯,中獎了將所得交給單位,發票是應該可以報銷的,如果撕掉兌獎聯,證明此聯已中獎,如果拒絕交出獎金,單位依照以上規定不得報銷也是合法、合理的。
4,刮開兌獎聯是一回事,獎金歸屬是另外一回事,單位不能因為刮開兌獎聯而拒絕報銷。因為刮開兌獎聯的行為沒有給單位照成實際損失,而且稅法也沒有禁止此行為,如果單位也沒有相關明文規定,單位不能因職務行為的微小瑕疵而拒絕承擔所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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