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名譽權的行為要件是怎樣的?
侵害名譽權的行為要件是行為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這種行為具有貶低和損害他人名譽的性質,具有違法性。認定侵害名譽權行為的違法性,并不以行為人所陳述的內容是虛假的為限定條件,陳述真實事實也可能構成侵害名譽權。一般情況下,如果陳述真實的事實只是說明被陳述人的真實情況,不降低對其評價,沒有實質性損害,不構成侵害名譽權。但如果行為人故意陳述他人的事實,以達到貶損受害人的名譽和尊嚴,降低社會對受害人的評價的目的,則構成侵權名譽權。
發生了侵害名譽權的損害后果。
侵害名譽權的損害后果,包括對名譽的損害、精神損害和由此產生的財產損失。名譽是一種社會評價,認定行為人對他人名譽的損害,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覺為判斷是否造成受害人名譽損害的依據。例如,故意散布捏造的事實,損害某人名譽,但此人并不知曉這一侵害情況,或者雖然知道也不以為意,并沒有為此而感到痛苦,但上述行為仍構成對他的名譽的損害。名譽受損的后果有時可能很明顯,例如親戚朋友與其斷絕往來,配偶與其離婚,周圍的人對他輕視、嘲笑、怨恨、議論等。有時可能不明顯,難以確定。
精神損害是侵害名譽權的間接后果。它是反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害名譽權行為而受到精神利益的損害,包括受害人心理上的悲傷、憂慮、氣憤和失望等對受害人的折磨。精神損害的表現有時很明顯。例如,受害人在受到侮辱或誹謗后,當場昏死、舊病復發,或者郁郁寡歡、精神失常等。有時表現得不明顯。例如受害人喜怒不形于鈀,只在內心深處受精神痛苦。評定精神痛苦的程度,應綜合考慮下列因素:加害人的主觀狀態、實施加害行為的場景或者加害人實施的加害手段、行為內容的惡劣程度、影響范圍的大小等。
財產損失是侵害名譽權的另一間接后果對于這種財產損失的有無及大小,應考慮被害人工作的性質、經營的狀況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論。
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這是指損害后果是由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所造成的。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具有客觀性,但這種客觀性又有其特點。因為侵害名譽權中的精神損害和名譽損害是無形的,認定這些損害往往只能通過推定的方式進行。所以,侵害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又具有一定的主觀因素。其次,這種因素關系具有必然性。例如,公開誹謗某婦女,散布該婦女不正當兩性關系的虛假事實,致使該婦女精神遭受巨大損害,痛不欲生而自殺自亡。再如公開散布某人道德低下、品質惡劣的謠言,致使其名譽受到損害而被解雇,造成圈套的工資收入損失。這些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聯系雖不是直接的,但卻具有必然性。這種因果關系還具有多樣性,即可以是多種侵害行為造成一個損害后果,也可以是一個損害行為造成多個損害后果。
二、侵害名譽權的主觀要件是什么?
不法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在侵害名譽權責任中,不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過失損害他人名譽也構成侵害名譽權。因為侵權責任的立法宗旨是充分有效地、全面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人們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一旦因為行為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名譽損害,行為人應應該負責恢復和補償,而不論行為人是出于故意和過失。當然,如果行為人既沒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故意,也不存在過失,那么行為人就沒有主觀上的可非難性。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他人名譽權的損害,行為人也不承擔責任。
我們國家現在關于侵犯名譽權當中的構成要件是有一個行為要件的,這里的行為要件具體必須是實施了侮辱他人或者是誹謗他人的侵權行為,這種行為在法律當中是絕對不被允許的。除此之外,不法行為人在主觀當中必須要做有一定的過錯,才能夠成功的進行侵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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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喻兵兵.男.畢業于武漢大學法學院.在校期間接受了專業系統的法學教育.打下了極為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并獲得了法學學士學位.現為江西省朗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本人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辦案原則.以專業.優質.耐心的法律服務贏得當事人的尊重與信賴.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秉持[尚法厚德.守護公平"的辦案理念.致力于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本人擅長婚姻家事糾紛業務.人身損害賠償(交通.工傷)糾紛業務.勞動爭議糾紛業務.各類非訴業務(檔案查詢.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及各類協議等).執業以來已辦理過幾十件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廣受當事人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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