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個人名譽權的管轄法院
因名譽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多為侵權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原則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在實踐當中,侵權行為實施地一般指報刊的印發地和傳閱地,侵權行為結果地包括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
二、如何有效維護自身名譽權?
公民為維護自己的名譽權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要明確名譽權包括的內容:
(1)公民有維護自己名譽尊嚴的權利;
(2)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2、要掌握認定侵害名譽權行為的依據。侵害名譽權,主要表現為侮辱和誹謗兩種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頭、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被侵權人一定要保存被侵權的證據,必要時要通過公證、鑒定等方式對證據予以固定。
3、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終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可以要求公開賠禮道歉,公開消除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恢復名譽,也可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對公民的請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訴訟。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當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名譽侵權中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此外,某人的名譽僅僅指公眾對其的社會評價,而不是該人對其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因此,行為人的某些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則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公司能否提起名譽權訴訟?
名譽權糾紛的處理方案有哪些
侵害名譽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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