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方式有協議變更以及起訴變更,前者為雙方在協商完畢后,以協議的方式進行變更,后者則因雙方意見存在分歧的情況下,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進行起訴變更。
關于雙方協商,進行變更的情況如下:
離婚若干年后,如果孩子已成年,并思念父親或者母親,想要去往任意一方所在的城市或者家中生活,在經過當事人同意后,并且在家庭經濟情況允許后,孩子可以任意選擇愿意跟隨的一方進行生活,而原定撫養方不得干涉孩子的選擇。
在雙方協商的過程中,因某一方努力打拼過后,工作穩定并且可能移民國外的行為,想要將原定法院所判定的撫養方中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并聲明自身能保證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使孩子未來的發展更加美好,此類行為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并不排除在協議中添加在多少年限后,孩子的撫養權依然歸某方所有,此行為法院不予追究,雙方當事人依照協議內容進行簽約即可。
關于意見分歧,起訴變更的情況如下:
在夫妻雙方離婚后,如果存在原定法律所判的結果與現實撫養的情況大相徑庭,比如說由于父親工作穩定,能夠給孩子的教育及生活帶來保障,則法院將孩子判給了父親,但離婚后的一年內,父親的工作發生變故,導致負擔不起撫養孩子的相關費用,決定與前妻協商共同撫養或者直接變更為前妻撫養。
但這樣一來,例如說前妻已經再婚,并且孕育有新的小生命后,選擇放棄原先與前夫孩子的撫養權,但因前夫工作發生變故時,無力背負撫養孩子的相關費用,這樣的結果若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只能夠進行法院上訴處理。
除上述所發生因工作不穩定、無力負擔費用的情況外,還有其他很多原因可以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對孩子的的撫養權進行變更,比如說女方偶然發現孩子判給男方后,孩子慘遭其不合理虐待、惡意毆打等行為,女方均能夠將證據集齊,將男方告上法庭,法官將會視嚴重情況將孩子重新判給女方,行為惡劣者,將追究男方責任,并判處男方在一定時間內或每月對孩子支付相應的撫養費用,所以一旦獲得子女的撫養權,則必須對孩子的人身安全及生活保障負責。
子女撫養權變更影響其繼承權嗎
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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