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女方):?身份證號碼:
住址:
鑒于甲乙雙方自愿結婚,并希望以協議的形式就雙方婚前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等事項進行約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法規,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第一條 婚前財產的約定
1. 甲方名下財產:
(1)房產:
(2)存款:
(3)股票、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
(4)債券:
(5)其他財產:
2. 乙方名下財產:
(1)房產:
(2)機動車:
(3)存款:
(4)其他財產:
3. (1)雙方對上述各自名下的財產所有權的約定: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財產均是婚前財產,該財產的所有權分別歸甲方乙方個人所有?。
(2)雙方對上述各自名下財產所產生的投資收益的約定: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婚前財產的收益分別歸甲方乙方個人所有?。
(3)其他約定:
第二條 婚后所得財產的約定
1.?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在婚后所取得的一切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甲方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知識產權的收益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條 債務
1. 甲方婚前債務:?房產按揭貸款:總額?萬元;首付?萬元;剩余貸款:?萬元?。無其他債務。故甲方婚前債務為?萬元?。甲方婚前債務在甲乙雙方結婚后由甲乙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共同還貸。甲方房屋中,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依法分割。
乙方無婚前債務。
若婚后發現任何一方在婚前有上述未列明的個人負債的,由負債一方個人承擔償債義務并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2.?甲乙雙方婚后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負債,由雙方共同負擔。
3.?雙方婚后借債應事先協商一致,任何未經雙方協商并書面同意的用于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均為舉債方一方債務,由其個人承擔償債責任。
4.?一方單獨舉債,事后由夫妻另一方追認的,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5. 其他約定:
第四條 夫妻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1. 歸屬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管理或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2. 歸屬一方的個人財產由財產歸屬一方進行管理和處分。
3. 任何一方不得隱藏和轉移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如有隱藏和轉移行為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藏或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
4. 關于夫妻財產管理和處分的其他約定:
第五條 日常開支
1. 家庭的日常必需開支(糧油、水電、煤氣、固定電話等支出)?承擔。
2. 重要開支約定:
3. 關于日常開支的其他約定:
第六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 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忠實。
2. 雙方不得對對方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和遺棄對方及其他家庭成員。
3. 雙方有互相撫養的義務。
4. 一方對己方的父母盡贍養義務,對方應當與給支持。
5. 其他約定:
第七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成立,自雙方辦理完畢結婚登記手續后生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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