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訴訟是指環境保護法律的主體向人民法院申述自己的主張,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活動。環境訴訟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環境行政訴訟。是指被訴方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訴訟。包括:要求履行職責之訴,即環境保護法律主體中的公民或者法人,向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起的、要求法院令他們履行環境保護法律所規定的職責的訴訟。司法審查之訴,即公民或者法人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等的行政管理行為的合法性、恰當性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例如不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而提起的訴訟。
2.環境民事訴訟。是指環境保護法律主體的民事權利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損害時,為請求國家保護自己的合法民事權利而向人民法院對侵權行為人提起的訴訟。包括:停止侵害之訴,即對那些已經從事或者正在從事的破壞環境或者污染環境,從而對他人造成侵權的違法民事行為人提起的訴訟;排除妨礙之訴,即對那些從事了影響他人行使財產權或者環境權的行為人提起的訴訟;消除危險之訴,即對真實地計劃從事某種活動并會對自己的民事權利或者環境權利造成危害的人提起的訴訟;損害賠償之訴,即對因環境污染已經對自己的財產或者人身造成了實際損害的他人提起的訴訟,目的在于獲得賠償。
3.環境刑事訴訟。是指由國家檢察機關為追究環境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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