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婚姻法》對軍人的婚姻是特別保護的,尤其是對現役軍人的一方。所以在法律問題的處理上,軍婚也顯得更比其他公民更謹慎些。
首先,《婚姻法》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必須得到現役軍人同意,但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里說的現役軍人,是指在服現役的,必須具有軍籍和特定軍銜的軍官和士兵。那么現役軍人分兩種:一種是武裝警察部隊的警官、警士長、 警士;二是中國解放軍和武裝警察的文職干部。而重大過錯有以下方面:
1、 現役軍人重婚與他人同居的;
2、 現役軍人實施家暴或虐待、遺棄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的;
3、 現役軍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并且屢教不改的;
4、 現役軍人有其他重大錯失與配偶感情破裂的情況。
我國的現役軍人基本是男性,也就代表了作為妻子的一方在軍人丈夫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要離婚也只能是協議離婚。
如果感情破裂的夫妻雙方已經協議好離婚,但是孩子的撫養權卻是作為夫妻雙方爭奪的目標,那么無論是作為原夫妻雙方還是法院的判決標準,都應遵循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長發育的情況來決定。
如果孩子正是在哺乳期,孩子在哺乳期內由媽媽撫養為標準;哺乳期后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由法院視乎子女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那么從子女權益來看,就要看孩子更愿意跟父親或更愿意跟母親生活,還要看孩子一直的成長環境是在母親或外祖父母家養育還是在父親或祖父母家養育。
而雙方的具體情況則要視乎原夫妻的教育水平、經濟條件、陪護孩子的時間等因素來決定。其實如果原夫妻雙方能自行按以上原則考量協議好才是最有利的方法。
現役軍人離婚孩子歸誰
現役軍人離婚孩子歸誰?
和現役軍人離婚孩子可以歸女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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