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律師稿)》對律師閱卷問題提出七條修改意見。部分被新《刑事訴訟法》采納。
1.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閱卷問題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
根據這一規定,律師在起訴階段只能看到搜查證、拘留證、逮捕證、起訴意見書、司法鑒定書書等少量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其他證據材料檢察院有權不讓律師看。用檢察官的話說:“你要拿到殺我,難道還要求我把脖子伸過去嗎?”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律師稿)》提出的修改意見是:“移送審查起訴時,偵查機關應當向人民檢察院移交全部案件材料。自案件移送起訴后,辯護律師可以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包括對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證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三日內書面通州辯護律師閱卷?!?/p>
這一條意見,遭到公安局、檢察院的強烈抵制。經過了十年的斗爭,人大終于接受了律師的意見,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p>
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律師到檢察院閱卷不再限于“訴訟文書”,而是全部“案卷材料”,當然包括控方掌握的各種證據。
2.偵查階段的律師閱卷問題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律師稿)》提出律師在偵查階段的閱卷權問題。新《刑事訴訟法》未規定偵查階段律師有閱卷權。
我認為新《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偵查階段的律師閱卷權是有道理的。
偵查階段,一切都沒有確定。犯罪嫌疑人的陳述是真是假,還需要偵查機關調取其他證據去核實。有證據證實的口供才能做證據使用,沒有證據佐證的口供沒有證據意義。偵查機關不愿意把正在調查中的事情出示給律師是有道理的。
我寫文章都是經過反復修改才發表,我愿意任何人看到我的文章。但我不愿意別人看我正在寫到一半的文章,更不愿意別人對我沒有寫完的文章發表意見。
3.關于律師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展示案卷的問題
律師從法院復制的案卷卷皮上蓋有“開庭前保密”字樣的圖章,開庭前律師對案卷內容負有保密義務。律師閱卷后把閱卷內容告訴當事人或者家屬,有的檢察院則以泄露國家秘密罪名對律師下逮捕令。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律師稿)》建議《刑事訴訟法》增加一條:“在刑事訴訟的任何階段,辯護律師為了辯護的需要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展示有關的案卷材料。”
案卷在開庭前屬于國家秘密,這一規定是正確的。說他正確,是因為這一規定符合“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認任何公民有罪”這一基本原則。公安局、檢察院可以認為某公民有犯罪嫌疑,但沒有權力說某公民有罪。法院判決前把公安局、檢察院的懷疑公布出去,侵犯了公民的權利。律師吧案卷材料展示給當事人,是為了更好的為當事人辯護,沒有侵犯當事人的權利。不能認為律師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F在北京各法院正在搞試點,法院在開庭前把全部案卷的復印件送達給被告人一份。法院接受了律師的意見,把案卷向當事人展示不屬于泄露國家秘密。
新《刑事訴訟法》沒有對案件向當事人展示問題作出規定。但規定了律師會見當事人不受監聽、監視。這實際上是支持了律師向當事人展示案卷的要求。
4.關于對嫌疑人、被告人有利證據材料的閱卷問題
針對公訴人在法庭上只出示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不出示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現象(在重慶模式的審判中更出現不出示證人證言全文,只摘錄證言中不利于被告人的話語現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律師稿)》建議《刑事訴訟法》增設新條文對這種現象予以糾正。
全國人大采納了律師稿的意見,在《刑事訴訟法》中增設了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p>
早有這一條,審判**時么寧就不敢拿著證言只宣讀對被告人不利的只言片語而不出示全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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