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履行的口頭分割財產協議離婚未成是否有效
無效。
問:
您好,我與妻子就離婚問題達成了口頭的財產分割協議,并將登記在我名下的夫妻共有樓房一套過戶到妻子名下,后妻子反悔,不同意離婚,請問這種情況下,我們所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有效,過戶到我妻子名下的樓房是否就成為我妻子的個人財產?
答:
您好,根據你所述情況,你們所達成的口頭財產分割協議雖然已經履行,但雙方未能離婚,因此你二人之間的該份財產分割協議無效,該房屋盡管過戶到你妻子名下,但仍為你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此,你夫妻二人所達成的口頭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因你二人離婚未成,而未發生法律效力。同時,夫妻之間因離婚所達成的協議是一種要式協議,在雙方達成離婚合意后,在協議上簽名才能使離婚協議生效,關于財產分割問題的處理必須以離婚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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