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欠錢監護人坐牢嗎
不會
1、單從名稱上就有區別,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基于的是未成年人身體心智尚未發育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以及對自己行為的后果由明確的認知并能夠承擔相應的責任,年齡是確定未成年人監護權的基礎,未達到成年年齡,即便心智發育再健全,也需要監護人。而成年人的監護權并非基于年齡,而是由于成年人由于患有精神疾病導致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無法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需要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一般是父母,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更多時候是需要協商確定或者有權機關的指定。
3、未成年人的監護權始于出生,終于成年。成年人的監護權始于被監護人被依法宣告為限制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終于宣告恢復民事行為能力,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未成年人監護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即監護的內容主要包括對被監護人的人身監護(保護、照顧和管教)、財產監護(管理、保護)以及代理被監護人的權利。(注: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11月20日)第10條。)
我國《婚姻法》第29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36條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據此表明,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管教、保護的權利義務(教育、管教、保護均為監護內容之一),均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在我國相關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行使相應的權利。對這類人的行為和相關的責任負責,如這類人欠錢的監護人應積極的進行賠償,保護相關的債權人的權益,這類人的生活和相關財產安全,應該保護到未成年成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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