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屋財產公證必須本人到場嗎
依據我國公證法的規定,其他與當事人的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需要本人到場,所以夫妻離婚房屋財產公證最好是本人到場,除非當事人確有實際困難而不能親自前往公證處,申辦時可以由公證員親自前往當事人住所地或者由當事人指定的地點受理公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離婚財產公證程序
離婚財產公證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達成協議,到公證處辦理離婚財產公證。協議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領取離婚證后自動生效,無需辦理財產公證。訴訟離婚的,法院對夫妻財產分割進行判決的,在判決書生效時,離婚財產分割生效,因此,訴訟離婚也不需要離婚財產公證。但是,現實生活并不是那么簡單的,很多時候離婚證未辦理下來,雙方又達成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一方想要確定離婚財產分割,以防對方變卦的,此時就需要辦理離婚財產公證。
1、當事人要準備好相關材料,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離婚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公證法的規定,其他與當事人的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需要本人到場,所以夫妻離婚房屋財產公證最好是本人到場,除非當事人確有實際困難而不能親自前往公證處,申辦時可以由公證員親自前往當事人住所地或者由當事人指定的地點受理公證。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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