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認為
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為了保障員工在企業遲交、少交和不交養老保險費時可以采取的救濟手段,只有存在這種情形,員工請求救濟時,才會產生訴訟時效的問題。
本案中,陳某與公司之間沒有爭議,只是因為其他的原因導致養老保險費的漏交,不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社會保險主管部門應與辦理。
相關知識:
1、個體參保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退休,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累計不滿15年的,可向后順延至繳費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
2、《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山東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的精神,從2006年1月起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其中8%為個人帳戶,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
3、2005年12月前的繳費仍按原規定執行,即:當年繳費基數從最低到最高之間自由選擇,繳費比例按當年比例執行,其中11%計入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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