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前土地糾紛案件主要類型。
根據統計,我們發現土地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承包合同履行糾紛。表現在:違法收回已經發包給農戶的承包地;利用職權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借調整之機隨意提高承包費;強制收回農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轉,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等。
(二)承包合同效力糾紛。涉及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以及無效合同的處理問題。
(三)侵占土地使用權糾紛。往往在土地的使用過程中,因為土地都是大面積的,界限不是很明顯,兩農戶之間在種植過程中回互相侵占,各不相讓,從而提起訴訟,但是案件標的比較小,但處理起來比較麻煩。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成因
(一)因拖欠土地承包費引發土地糾紛。在已審結的土地承包糾紛中,起訴土地承包費糾紛的案件2件,在糾紛成因中占一定的比例。一是有的村民承包方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不主動交納承包金或故意拖欠承包金,導致村委會等經濟集體組織提起訴訟,二是在村民把自己的土地轉包后,次承包人不按約定繳納承包費引起訴訟。
(二)因土地承包合同不規范引起糾紛。主要表現在:有的承包土地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或者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導致雙方對承包合同內容認識不一致,從而發生糾紛;有的合同對承包土地的面積、地點、四周的土地界限的表述不明,從而產生糾紛;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對承包期限約定不明,有的是對承包費用的約定不明因此產生糾紛。
(三)侵害承包戶土地經營使用權引起糾紛。一種是隨著農村稅的取消、糧食價格的上漲、糧食補貼政策的實施和城市務工環境的惡化,部分農民回流農村要求實際耕種人,而實際耕種人在利益面前不愿輕易交回承包土地,引發了一些糾紛。另一種是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新一屆村委班子上任后,否認原合同的效力,私自變更合同條款或對標的物重新發包。因為前幾年訂立的合同,一般期限較長,承包費基數較低,隨著人均收入的提高,有的發包人以合同承包費不合理為由,單方決定提高承包費,或者單方終止合同,另行發包,侵害了承包戶的合法權益,導致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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