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轉移后反悔可以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
(1)離婚協議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應當認真履行;
(2)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如有變更或撤銷的意見,雙方不能重新達成合意時,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訴訟必須在協議簽訂后的一年內提起,超過一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3)提起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一方必須舉證證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否則會遭到法院的駁回。
另外,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不屬于反悔。當事人就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以看到一方在離婚房產轉移后反悔的行為在原則上是不受到法律支持的。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無論是關于財產的分割,還是債務的賠償,都已經做了相關的約定,而這樣的約定只要是合法的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隨便反悔,而如果是情況比較特殊的建議咨詢相關專業律師,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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