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動遷房是否可以買賣,目前存在不同的觀點。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可認定為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而動遷房買賣的合同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屬有效民事行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物權法》也將債權和物權進行分開處理,即依法訂立的合同,不因為物權不轉移而變成無效合同。因此,拆遷房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只要簽訂完整、詳細、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完全可以保障交易雙方的權利。因此,可以說簽訂一份有效、具有可操作性的拆遷安置房買賣協議是買賣雙方(主要是買房人)保護自己權利的關鍵。
動拆遷房買賣存在很長的時間周期,因而蘊涵了極大法律風險。司法實踐中這種類型的糾紛案例不勝枚舉,且呈逐年遞增趨勢。而其法律風險,主要是在買受人一方。一般情況下,動拆遷房買賣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后,賣家都會要求買家支付全部或者絕大部分房價款,而買受人在支付了巨額房款后卻并不能及時取得房屋所有權人資格。雙方雖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賣方在法律上講依然是不折不扣的房屋所有權人,這樣買受人就會置于高法律風險地位。事實上一旦風險發生有可能導致買受人房財兩空。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上海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如黃浦江兩岸進行的世博動拆遷,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目前上海市政府的房地產新政將配套房、中低價房此類房屋的過戶時間由五年變更為三年,并且變更了滿三年的起算時間,由以前的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日期改為簽訂動遷協議或開發商取得大產證的日期,一般來講,簽訂動遷協議在先,開發商取得大產證在后,所以基本是以開發商取得大產證的日期為準,只要開發商的大產證滿三年,此類房屋就可以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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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章浩然律師,男,28歲,法學本科學歷, 現執業于湖南岳州律師事務所(湖南省優秀律師事務所)。訴訟類業務:曾處理過多起合同類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勞動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案件。法律顧問業務:曾為岳陽市南湖新區管理委員會、岳陽市公安局、華能湖南岳陽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湖南省煙草公司岳陽市公司、岳陽市湖濱街道辦、岳陽市岳陽樓區華生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岳陽樓區普瑞緹醫療美容門診部等多家政府、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執業以來,一直堅持"先做人,再做事,然后再做律師"的服務理念,誠實守信、勤勉守則,竭力為當事人提供專業、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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