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聞侵犯名譽權的抗辯原則是什么?
(一)內容真實
在一般情況下,只要行為人能證明自己的主要言詞是真實的、符合客觀實際情況的,就可以被免除侵害名譽權的責任,但是如果發生侵害名譽權與侵害隱私權的競合,則不能以此作為抗辯事由。
(二)正當行使權利
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是指根據法律的授權或有關規定,在必要時因正當行使權利而有損他人的名譽的行為。其首先要有合法的授權或依據法律規定享有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其次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是必要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的批評和建議,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的申訴、控告或檢舉行為等。即使該公民反映的情況不完全真實,或者僅是一種懷疑,也是正當行使權利。但如果出于誣告陷害目的,四處誹謗,擅自向外傳播,則另當別論。
2、各級人民代表、政協委員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即使其在會議上的陳述會損害某人的名譽,也不能構成侵害名譽權。但這些被侵害人必須是議政范圍所涉及的對象。
3、有關黨政部門依據職權對自己管理的干部、職工依據一定的事實作出涉及個人品德的評價。即使評價有不當之處,也不能認為是侵害名譽權。如果超出職權范圍,惡意散布有損他人名譽的言論,也可構成侵權。
4、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如父母對子女的教導,教師對學生的品行作出的評價等。
(三)正當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是新聞工作者以及其他人依法通過新聞媒介發表評論,對社會生活、經濟生活等方面進行的批評監督。在現實社會中,為披露不法行為和不正當的行為,新聞報道和評論只要主要事實真實,而只是個別細節上有失真實或用詞造句不當,則不能認為構成侵權。
(四)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指受害人事先明確作出自愿承擔某種后果的意思表示。這種同意首先必須事先作出,其次必須出受害人自愿,再次不得違背法律和公共道德。
(五)第三人過錯
第三人過錯是指因為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對原告遭受名譽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過錯。如果被告此時沒有過錯,則免除責任;如被告有共同過錯,則不能免除責任。
二、新聞侵害名譽權的抗辯理由是什么
實踐中構成侵害名譽權要具備下列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并指向特定人,行為人的行為為第三人所知悉;
2.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以上就是新聞侵犯名譽權的認定以及抗辯內容,對于新聞侵害名譽權的抗辯,應當根據掌握的相關證據結合法律適用情況來進行,當然都會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也賦予被告抗辯的權利,合法的去爭取行使自己的權利,以保證自己的權益不受到他人的侵害。
新聞報道侵犯他人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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