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3.手段惡劣、后果嚴重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3.手段惡劣、后果嚴重的。
報復陷害罪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法律詞語)
處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其他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手段惡劣的;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的;引起公眾不滿的;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不可能濫用職權報復陷害他人的,如果實施了報復陷害行為,應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侵犯的客體,構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論處。
對于你提出的“報復陷害罪的立案標準”問題,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段惡劣、后果嚴重的,達到了這些條件就可以進行立案了。你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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