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譽權糾糾案件怎么處理?
因名譽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多為侵權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 [1] 第29條的原則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時,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
二、法律適用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 [3] 第101條、第120條的規定,《侵權責任法》 [4] 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5] 第140條、第150條、第151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重要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臟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并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布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人民法院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侵權案件在現實中是非常常見的,如果侵權方對被侵權的生活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的話那么被侵權方可以提起相關的訴訟,要求侵權方進行一定的賠償和道歉,并且對其所發布的不實信息進行一定的澄清。保證不再影響受害者的正常生活。
侵害名譽權打官司需要繳納多少訴訟費
侵犯名譽權的處罰是怎樣的
侵害名譽權賠償損失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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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俊楠,遼寧天同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畢業,以409分成績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本溪市第一名)持有律師執業證,中級經濟師,基金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認真負責,法學理論功底扎實,思維嚴謹周密,工作期間,代理大量重大疑難民商事訴訟案件,為中國信達遼寧分公司、沈陽華晨專用車有限公司、遼陽志誠房地產有限公司、天津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有限公司、龍電集團有限公司、北京交融國際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文山高田三七種植有限公司提供訴訟爭議解決服務。還曾作為主要牽頭人承辦某國有企業債務風險化解項目(項目進行中),該項目涉及前期盡調,后期訴訟的全流程風險化解作業,涉及爭議近100億元,已經為客戶挽回了數億元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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