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懷孕期間有撫養費嗎?
女方懷孕期間離婚,男方要給孩子撫養費;
給付子女撫育費的數額,一般為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參照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為標準,由父母雙方協議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法院依據上述原則判決。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依照雙方約定確定,沒有約定的到子女能力獨立生活為止。《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條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第9條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第11條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12條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撫養費包括那些項目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于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游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子女大病及絕癥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于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綜合上面所說,只要雙方有孩子,不管雙方的婚姻情況如何,那么是必須要進行給的,而且還要按照孩子的實際需求來進行給付,父母最主要的責任就是把自己的孩子撫養長大,讓孩子有一個快樂的童年,這是我們當父母首要的責任,也是必須要做的事情。
一方拒付撫養費,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撫養費嗎?
2020年如何申請追加子女撫養費
2020年離婚孩子撫養費如何確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部門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嗎
2021-02-19畜牧獸醫行政執法不包括什么
2021-03-09法律咨詢合同需要交印花稅嗎
2021-03-22公司不分利潤股東能退股嗎
2020-12-15借款人去世債務怎么辦
2020-12-30離職了工資要次月發這違法嗎
2020-12-09應該如何挑選房屋中介
2020-11-26在哪些情形下勞動合同將會終止效力
2021-02-12試用期隨意辭職要賠償用人單位嗎
2020-11-16勞動糾紛宣判后多久執行
2020-12-29壽險分類具體包括哪些
2020-12-21壽險中的事故是保險責任嗎,壽險理賠流程有哪些
2020-11-10交通工具意外險的保險條款又有哪些呢
2020-12-19附贈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律分析(一)
2020-11-27被保險人違反保險事項 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021-01-20車險理賠的幾個認識誤區
2020-12-07煙臺市學校校方責任保險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2021-02-03費差益
2020-11-29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2021-02-15小產權房的拆遷補償會比大產權房低嗎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