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譽權和榮譽權什么區別
兩者權利的主體不同,名譽權是每個公民都依法享有的權利,榮譽權是公民是否取得榮譽,具有專屬性,兩者取得和喪失權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出生就享有名譽權,而榮譽權是必須做出貢獻才能獲得,名譽權跟隨你一生。
名譽權和榮譽權都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保護的人身權的重要內容。也是藝術家和文藝工作者被屢屢侵犯的合法權益。尤其是涉及文化名人的各類名譽權官司,更頻繁見諸報端。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可見,名譽權和榮譽權是一對既相區別又密切聯系的法律概念。兩者之間存在如下聯系:
第一,保護客體具有內在的相通性。
名譽權和榮譽權保護的客體分別是民事主體的名譽、榮譽。名譽是指社會公眾對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風、信譽等方面的一般的、總體性的評價。榮譽則是因特定主體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由政府、社會組織授予的一種贊美稱號。可見,榮譽和名譽有著密切的聯系,可以把榮譽視為名譽的一種特殊形式。
第二,不是財產權但都與財產權相關。
名譽權和榮譽權屬于人身權中的人格權,它們都與特定的人身不可分離而且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是,它們又可以與一定的財產權發生關聯。如果公民的名譽權和榮譽權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損害金。但是,名譽權與榮譽權畢竟是有本質區別的。
二、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第一,權利主體不同。名譽權的權利主體是所有的民事主體,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譽權,具有普遍性。而榮譽權的主體則不是所有的民事主體,而是依據是否獲得榮譽的事實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有的則不享有,它具有專屬性。
第二,取得和喪失權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從出生時起、法人自其成立時起就開始對自己的名譽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權利,而榮譽權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權利,而必須是有了突出貢獻被有關組織授予某種稱號以后才能產生的一項權利。如果公民的榮譽稱號被合法取消或剝奪,其榮譽權也就喪失了,但名譽權不會喪失。需要說明的是,公民的名譽權和榮譽權并不一定隨著公民的死亡而必然喪失。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死者名譽權是可以得到保護的。
在實踐中,因名譽權糾紛產生的案件眾多,而榮譽權的訴訟相當少見,原因就是名譽權具有普遍性,侵權方式具有多樣性,而榮譽權具有專屬性,法律明文規定的侵權方式只有剝奪他人榮譽稱號這一種。
名譽權和榮譽權的主要區別,在于兩者的行使受體是不一樣的。名譽權一般是當事人切身的利益權,是屬于對自己的有關名譽的一種保護權利。而榮譽權則是針對于當事人獲得榮譽而言的,如果是沒有獲得榮譽的,那么是沒有榮譽權可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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