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認定的相關標準
1、本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
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
2、本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同之處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為,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當著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3、本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針對特定對象,采用捏造事實的手段實施的。不同之處在于:
(1)所捏造的事實內容不同。誣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實,誹謗罪捏造的是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
(2)行為方式不同。誣告陷害是向政府機關和有關部門告發,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3)主觀方面不同。誣告陷害的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誹謗則是意圖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
(4)追究方式不同。誣告陷害罪是公訴案件,誹謗罪只有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影響國家利益的情況下是公訴案件外,一般均為自訴案件。
4、誹謗是否構成誹謗罪的界限
區分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誹謗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于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對于誹謗罪只要是公開侮辱了別人,如在網絡,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的地方侮辱他人就屬于一種誹謗的行為,這種行為是非常嚴重的,會對他人的正常生活帶來一定的影響,往往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甚至會剝奪犯罪者的政治權利。
侮辱罪和誹謗罪相同點是什么
誹謗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誹謗罪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工傷保險報銷流程
2021-03-04動產抵押生效要件如何規定
2021-03-17在我國毒駕被抓一般怎么處罰
2020-11-13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要求
2021-03-10欠條的訴訟時效怎么計算
2021-03-14擔任安全監護人有哪些條件
2020-12-2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1-02-09離婚需要冷靜嗎,2020離婚冷靜期開始實施了嗎
2021-03-05婚后離婚財產分割規定有哪些
2021-02-09離婚財產分割訴訟時效是多久
2021-01-04離婚協議中給付金錢義務約定和處理
2020-11-13業主要求罷免業主委員會需要什么條件
2020-12-17勞動合同公司賠償違約金怎么算
2021-02-22車禍意外保險公司賠付多少錢
2020-11-25意外傷害保險的條件
2020-12-21保險違約責任條款有哪些
2021-03-16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應該如何獲取
2021-02-25用假手續取得保險理賠算騙保嗎
2021-02-03投保意外險必須注意什么
2021-03-11超出駕證允許范圍駕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能否向司機追償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