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相關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七十四條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一)承銷證券;
(二)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三)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四)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六)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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