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從行為主體的角度講,可以表現為經營者實施商業誹謗行為和非經營者實施商業誹謗行為兩種。多數情況下,實施商業誹謗的行為人為經營者自己,但有時經營者不親自實施商業誹謗行為,而是唆使、收買和利用其他人向有關管理部門和媒體反映,或直接與相關管理部門和媒體惡意串通,對競爭對手作虛假投訴、報道和處罰。
二是從表達方式的角度講,商業誹謗行為可以表現為書面誹謗和口頭誹謗兩種方式。書面誹謗具有持久性而口頭誹謗多具有短暫性,口頭誹謗的危害性一般要比書面誹謗輕。
三是從表露程度的角度講,商業誹謗表現為直接商業誹謗和間接商業誹謗。前者是指那些明確、直接的誹謗性傳播,后者是指那些間接的,通過分析和聯系才能確定受誹謗對象的誹謗性傳播。四是從商業誹謗次數的角度講,商業誹謗行為還表現為原始誹謗行為和重復誹謗行為。就一般情況而言,重復誹謗行為的損害程度較原始誹謗行為為重。
商業誹謗行為的特點
1、有著明確的意在貶低競爭對手的目的性,直接打擊、削弱競爭對手與其進行競爭的能力,謀求自己的市場競爭優勢。
2、行為本身表現為捏造、散布與真實情況不符的虛假、不實之情。這里的捏造,既可以是無中生有,也可以是對真實情況的歪曲。經營者無論是捏造還是散布虛假事實,都可以構成商業詆毀行為。
3、有特定的詆毀對象,即行為所詆毀的對象必須是與行為人存在競爭關系的同業經營者,也即競爭對手,而非其他經營者。所謂由特定的詆毀對象,是指有關虛假言詞必須明確指向一個或幾個競爭對手,或者雖無明確所指,但他人可以從中推測其指向。詆毀對象既可以是單個,也可以是多個競爭對手。
4、行為后果損害的是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商業信譽包括經營者的資產情況、經營能力、信用情況等;商品聲譽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質量、效果等,商品聲譽最終也反映了經營者的商業信譽。
在商品交易的大環境中,會有些競爭者為了謀求自己的經濟利益,不惜手段公布虛假事實,憑空捏造,給其他企業帶來不利影響,尤其是在網絡環下,商業誹謗行為更甚。一套完善的商業誹謗系統法律,能夠有效維護商業的合法權益。
誹謗罪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網絡誹謗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全文
在互聯網上侮辱誹謗公司能構成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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