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對城市房屋拆遷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補助(過渡期)和經營性用房停產、停業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以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權屬檔案記載的建筑面積為依據計算。
第四條被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回遷安置的,按協議約定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已經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六條拆遷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的標準為:
(一)設區的市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下同)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200—300元;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超過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遷補助費7—10元。
(二)縣(市)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150—200元;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超過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遷補助費5—7元。
(三)建制鎮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90—200元;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超過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遷補助費3—5元。
第七條拆遷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的標準為:
(一)設區的市商業營業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生產用房每平方米支付20—25元,辦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2元,倉儲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
(二)縣(市)商業營業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生產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辦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倉儲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
(三)建制鎮商業營業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生產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辦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5—7元,倉儲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
第八條實行貨幣補償和現房產權調換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支付搬遷補助費;實行期房產權調換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支付兩次搬遷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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