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誹謗罪的條件是什么?誹謗要針對特定的人進行,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一般情況下,誹謗罪不屬于公訴案件,需要被害人自己追究行為人的責任。那么怎樣追究誹謗人的刑事責任,應該如何操作呢?
一、構成誹謗罪的條件是什么
誹謗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二、怎樣追究誹謗人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他人誹謗自己,貶損自己名譽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此外自訴人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自訴人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復印件、港澳同胞回鄉證復印件;
2、自訴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鑒定;
3、對上述第三類案件,應提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財產受侵犯的證明材料。
在刑事自訴案件中,自訴人自己需要承擔一般由公訴機關行使的控訴職能,但是法律并沒有賦予自訴人與公訴人相同的權限,致使自訴人在收集證據等方面,存在很多先天性的困難。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可以委托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為其向法院遞交訴狀、收集證據、到法院查閱案卷、參加調解、參加庭審、就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發表代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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