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賦予了公民人身上的權利,即包括人格上的權利以及身份上的權利,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就是公民的名譽權。如果被人污蔑和誹謗,則構成了對公民人身權的侵犯。被人污蔑和誹謗怎么辦才能夠維護自己的權益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
一、被人污蔑和誹謗怎么辦?
根據《刑法》,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泄露并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 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報案,公安機關可以調查。如果有必要,你可以請公證員對侮辱、誹謗你的內容進行公證,作為指控對方的證據。在公安機關調查清楚后,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而無論是否構成犯罪,你都可以利用這些證據,要求對方道歉并賠償損失。為了保護受害者的利益,刑法規定侮辱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也就是說如果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去法院起訴的,當事人將不被追究刑事責任。
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對于侮辱行為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身亡等后果,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檢察機關一樣可以自主介入調查,并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二、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一)誹謗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二)誹謗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三)誹謗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構成犯罪主體。
(四)誹謗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于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綜上所述,誹謗罪針對是出于主觀故意通過杜撰、傳播對特定人的名譽會造成損害的事情。被人污蔑和誹謗怎么辦主要取決于被害人的意向,可以通過報警處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后期可通過協商或是訴訟判決的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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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網絡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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