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我們的社會意識個人意識越來越強,而名譽權作為一個人的基本權利,也越來越受到重視。但即便如此,有時候也會遇到侵犯名譽權事件的發生,律霸為大家帶來侵犯名譽權案例及分析。
張靜訴俞凌風網絡環境中侵犯名譽權糾紛案
事實概要
原告張靜,網名紅顏靜;被告俞凌風,網名華榮道、大躍進,二人各自以虛擬的網名登陸網站參加活動。且在現實生活中通過聚會相互認識,并相互知道網名所對應的人的真實身份,且張靜的紅顏靜的網名及真實身份還被其他網友所知悉。被告多次在網站的公開討論板塊上發表署名大躍進的文章辱罵紅顏靜,原告在被侵權后也曾在網站上發表過損害被告名譽的文章。后原告起訴被告侵犯其名譽權。
裁判要旨
網絡空間盡管是虛擬的,但通過網絡所折射出來的人的一舉一動卻是實實在在的。作為現代傳播媒介的網絡空間,即是人們傳播信息和交流的場所,更是一個健康有序的交流空間應當受到道德的規范和法律的約束。利用互聯網辱罵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案中,被告主觀上有侵犯原告名譽的故意,客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且紅顏靜這一網名的真實身份已被他人所知,所以此時的交流已不僅僅局限于虛擬的網絡空間,交流的對象也不再是虛擬的人,而是具有現實性、針對性的,這就不可避免地影響了他人對張靜的評價,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考慮到原告在被侵權后,也發表過侵害被告名譽的文章,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責任。
法院判決及適用的法律
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2款的規定,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關于維護互連網安全的決定》第6條第2款中的規定,判決被告停止對原告的侵害,向原告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按:民法通則第120條,條款內容為“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2款,條款內容為“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從上面侵犯名譽權案例可以看出,隨著網絡及通訊的發展,侵犯名譽權事件也越來越容易產生。維護自身的名譽權,與不正之風做斗爭,就得熟悉相關的法律知識,學會用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希望本篇文章能為您解決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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