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是男主監護人配偶監護可以嗎?
針對無民事能力的人,配偶可以作為法定監護人,法律上是允許的。
1,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才有監護人一說。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配偶是作為第一順位的監護人。
3,向當地的有資格的精神疾病鑒定醫院或者司法機構提請鑒定即可。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存在監護的問題。
如果配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配偶為其監護人。如果離婚,當然不再是法定監護人。此時,由其他有權監護的人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存在沒有法定監護人!
其他有權監護的人有: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且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女主在男主生病期間,甚至沒有自助能力期間,應當依法承擔起監護的權利,從而讓另一方的生活相對變好,盡可能在以后的生活中漸漸恢復民事能力,從而女主才可以不進行監護,監護權利在于職責和義務的共同承擔,共同生活過的人就相當于親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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