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發生下列原因時,監護關系應當絕對終止:
(1)被監護人已經成年而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被監護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如果被監護人未死亡而歸來,此期間又沒有終止監護的其他原因時,監護人應繼續履行監護職責;
(3)被監護人被他人收養;
(4)被監護人的父母不能行使親權的狀況消失,親權恢復;
(5)喪失民事行為的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因被監護人恢復了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撤銷;
(6)成年被監護人由配偶擔任監護人的,因離婚而終止監護。
1、 法定繼承人和繼承順序
⑴下列親屬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第一,配偶;第二,子女;第三,父母;第四,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
⑵下列親屬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第一,兄弟姐妹;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
2、 法定繼承人取得遺產的順序
⑴ 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不得繼承。沒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或者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或者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由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 ⑵對公、婆或者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不論其是否再婚。 ⑶對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前款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產取得人,得直接向遺產占有人請求分給其相應的遺產份額。無論法定繼承人按何種順序繼承遺產,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產取得人均可按該順序行使取得遺產請求權。 ⑷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了可以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產取得人請求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根據法律規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有著重要的監護職責,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如果被監護人死亡,從法律上可以判定監護權已經終止,不存在監護權,意味著監護權已經失效,但是被監護人的遺產案法律進行判定。希望大家對這個監護權有了新的認識,有問題向我們律師提問。
監護人的確定標準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繼母或繼父是法定監護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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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姜云章律師,法學學士,現為四川弘澤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本律師要求自己以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的工作態度、高度的工作責任感有效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本人的執業理念。 在辦案過程中逐步形成了聽取當事人陳述耐心細致、法律分析全面精準、應訴策略高效專業的執業特點,成功代理了涉及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各類法律案件, 在職業過程中,本律師深刻的明白只有自身理論知識的不斷積累提高,才能更好地在不斷變化的社會情況和日趨復雜多變的社會關系中解決實際的案件,才能更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才能給自己的當事人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因此本律師一直致力于理論知識的學習和研究。 同時,本律師堅持“團隊合作贏未來”的信念,摒棄“單打獨斗、個人英雄主義”的陳舊觀念,努力探索團隊合作運營的最佳模式,以調動團隊成員的所有資源和才智,以期實現自愿的最佳配置從而實現在法律范圍內以最小的成本盡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自驅除所有不和諧和不公正現象。 本著“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執業宗旨在追求公平正義的法律道路上不斷探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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